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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创建时间:2015-08-07 19:06
  

一、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
、《执业医师法》
4
、《护士管理办法》
5
、《药品管理法》

二、鉴定的提起
1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2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3
、法院委托

三、鉴定材料的递交
在规定期限内,向医学会递交有关病史资料及表述意见。
四、专家的选定
   
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时可以抽取法医。
五、事故鉴定会应注意的问题
    1
、陈述意见并递交相应证据
    2
、充分、完整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六、再次鉴定的提起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
、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审查
2
、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3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