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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复制的程序及要求

创建时间:2015-08-07 19:06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

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

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

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